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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重磅!中基协放大招 私募基金命名指引来了!明年实施 十大核心要求全看懂
2018-12-07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不得使用“保本”、“稳赢”、“避险”等字样,不能用“最大规模”、“最强”、“500倍”等夸大业绩,也不能借用金融机构、名人的名称做征信。


私募备案登记月报显示,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为12.77万亿元,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为2.43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为7.50万只。


未来这庞大的私募基金市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有利于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协会也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命名应当按照新规执行,而存量私募基金可以按照新规调整名称,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点评:“名正言顺”与“名符其实”,这是古话,但很有道理。名不正肯定言不顺。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私募基金名称的规范,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基础性一步。千万别小看这个规范基金名称的基础工作,至少过滤很多非规范信息,减轻大量的监测工作负担。第二点,也让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参与各方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更加理性、理智与慎重,需要“名符其实”,不能挂羊头卖狗肉。


此外,众多私募人士认为,对备案的私募基金在命名上进行规范约束,防范在给私募基金命名过程中出现的误导投资者的字眼,突出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同时,对于个别私募基金命名中盗用其他名人、著名机构的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指引》从私募基金的名称上展开投资者保护工作,引导投资者防范欺诈和误导风险。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十大要点。


01


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解读:现在部分私募产品以保本保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错觉,以为该私募产品比较安全。基金君查阅发现,有不少产品包含稳赢、避险、保本等字样,未来都需要整改。


02
不得预测、夸大业绩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解读:有些私募产品为了鼓动投资者购买,直接在产品中用到一些词汇迷惑投资者,比如“最强王者”、“地表最强”,某私募机构的产品名叫“最具巴菲特潜力500倍基金”,让投资者误以为产品收益高。


03
不得借用知名人士、机构名称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解读:部分私募机构找名人、知名机构给自己做背书、征信,有直接代言,也有借用知名金融机构的名字、混淆视听的,比如中金的名字就被多次借用,此前中金发声明提醒投资者不要被骗,有些机构是“山寨货”。


04
私募产品不得混淆资管、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解读:私募基金跟银行、券商、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是不一样的,但有些机构居然听起来比较专业,用了一些听起来高大上的产品后缀名称,容易误导投资者。


05
体现投资业务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解读:私募产品名称也应该表明其投资类型、范围,告诉投资者这只产品具体是做什么的,从名称上规范做起,从而做到投资的规范。


06
包含私募、基金字样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解读: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本质区别,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面向特定投资者,但现在有些机构故意在名称中混淆公私募的区别,给投资者购买产品造成误导,导致一些非合格投资者买了私募产品,此类行为应该打击。


07
管理人名称列明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解读:在私募基金名称中列明管理人的名称,有利于投资者辨识购买的到底是哪家的产品,也可以督促私募为做好自己的产品。

08
有分级的要说明白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解读:分级、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水平较高,通过列明可以提醒投资者风险,以防投资者买了不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09
系列私募产品要标数字或字母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解读:现在不少私募机构有很多产品,喜欢发行系列产品,这类命名也要规范起来,便于投资者识别。

010
符合工商规定


(1)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2)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解读:无论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在命名上最基础的是要符合工商的规定。


通知全文如下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